种308亩进口萝卜种子却无法销售男子告种子公司索赔264万被驳回
湖南宁乡,一男子买了韩国进口的萝卜种子,然而种出的萝卜却糠心泛黄,无法销售。他遂将种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却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老曾在宁乡县某村承包了308亩土地用来种萝卜,恰逢他的好友老吴是种子经销商,于是他便从老吴处买了450罐由福州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新韩白玉”萝卜种。据老吴说:这种子比国产的要好一些。
可是,在老曾在承包地播种后不久,就发现缺蔸严重,他立刻联系老吴问这是怎么回事,而老吴也当即和该种业公司联系。多次电联后,该公司终于派人赶到老曾的地里,帮他处理此事。
在处理过程中,老吴又给老曾提供了一批其他品种的萝卜种进行补种,但老曾的损失已经无法避免。于是,老曾便向当地农业局反映该问题,农业专家赶到现场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不同时期萝卜的形状和糠心都不同,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无法确定。
随后,老曾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便将种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308亩为赔偿面积,向自己支付因该公司销售假、劣种子而造成其经济损失共264.03万元。在庭审中,老曾主张
1、农业局给老吴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内容是老吴卖给自己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标签内容不合规,属于三无种子。作为生产厂家的被告公司应当对此承担最终责任。
2、虽然涉案种子表面上是“进口货”,但它们其实都是国产的。被告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这直接导致了自己地里的大量萝卜损失,即被告的行为同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被告种子公司则答辩称
1、影响种子发育的因素很复杂,有气候、生态差异、栽培因子、种子质量、田地管理等自然和人为因素。原告种下的萝卜有畸形、糠心泛黄的问题,不能直接认定为种子质量问题。
2、农业局给原告地中萝卜种植问题出具的《鉴定书》和给老吴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均未说明原告的损失出自于种子的质量问题,不能认定他们生产的涉案种子属于“假种子”。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涉案种子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假、劣种子?
对此,《种子法》第49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以此品种的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属于假种子。
其次,种子的种类、品种与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干脆没有标签说明的,同样属于假种子。
另外,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标签标注指标的,亦或是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则属于劣质种子。
在后果上,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将侵犯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其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故在老曾举证充分的前提下,老吴和被告公司均需因此受罚。
不过,上述处罚属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它和种植户是否因此实际受损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老曾索赔的诉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他还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同被告公司售假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老曾应当承担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诉讼类型上讲,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来看,原告老曾索赔的主张要想成立,就必须证明被告公司存在侵权事实的四个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四个要件分别是: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原告的损失及损失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公司故意制假售假的行为已成事实,且老曾已经实际受到损失。故老曾只需证明损失和被告公司制假售假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诉求即可成立。
但是,根据老曾提供的《鉴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来看,萝卜生长是受许多因素控制的,这些因素对现有损失的作用力有多大,并不能精准认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仅凭种子质量这一个因素,很难认定它和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老曾的举证明显不足,最终法院驳回了老曾的诉求。
最后,此案对老曾来说是个教训。它提醒我们:千万不要购买三无产品。尤其在购买种子时,不买散装的,而要买有正规包装的,在购买时,还要审看对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素质和是否能提供正经销售凭据。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九层楼文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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